学院动态

当前位置: 首页 >  > 信息公开 > 学生管理及服务信息

关于印发《阳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阳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试行)》《阳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试行)》3个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17日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点击率:[] 次

 

阳职院字〔2019〕3号

 

阳泉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阳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阳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试行)》《阳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试行)》3个制度的通知

 

各处室、系部:

《阳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阳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试行)》《阳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试行)》3个制度已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阳泉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1月16日

阳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教育引导广大学生遵纪守法,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文明和谐校园,营造优良校风和学风,净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院学籍的所有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无过错推定原则

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处分或提出处分建议的需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若证据不足、处分依据不明确的,学院相关职能部门不予处理。

(二)程序公开原则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分应充分尊重被处分者和公众的知情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第三方合法权益及个人隐私的情况外,处理程序应公开,处理结果应在全院公告。

(三)以人为本、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分,应充分考虑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以及其本人对违纪行为的认识态度。对于如实说明违纪事实,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基本规定

第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对于情节轻微,未达到处分条件但确有必要处理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限内,取消评奖、评优和推优资格。

第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3到12个月期限,均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到期按规定程序予以撤销。撤销处分后,学生评奖、评优、推优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必要时通知家长协助办理离校手续。特殊情况可由所在系派人护送回家,执意不离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护送离校。

第九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撤销处分材料,学院须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销毁、涂改或撤出档案中的处分材料或撤销处分材料。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适用

第十条  各种处分的基本适用范围: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适用于错误较轻、影响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纪行为;

(二)记过处分适用于错误较重,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较严重后果的违纪行为;

(三)留校察看处分适用于错误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违纪行为;

(四)开除学籍处分适用于错误极其严重、影响恶劣,造成极其严重后果的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九)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十二条  对触犯法律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不达开除学籍处分条件的,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受到罚款处罚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受到治安警告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对无故旷课、缺勤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一学期累计旷课、缺勤达到以下学时者,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旷课(含自习)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含自习)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含自习)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含自习)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含自习)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的,予以劝退,不听规劝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沉迷网吧、网络游戏、网络聊天等经常旷课的,按本条一至五款加重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者,按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不服从监考工作人员要求,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有夹带资料、传递纸条、交换答卷、交头接耳、抄袭他人答卷或让他人抄袭答卷等作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处分;

(三)不听监考老师劝阻,且出言或动手伤害监考老师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凡考试作弊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该科成绩记为无效,确有悔改表现者,在受到处分至少6个月后,经本人申请,系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获得补考或重修机会。

第十五条  剽窃与抄袭

(一)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有弄虚作假(如编造、伪造数据等)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抄袭、剽窃他人课程结业论文、毕业论文(设计)或从网上下载及以其它方式抄袭、复制、剽窃他人文章(含论文、著作等)变通为课程结业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擅自离校或擅自组织集体外出活动,发生意外事故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个人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期间发生事故者,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并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审批,擅自组织集体外出活动,给予组织者记过处分,给予参与者严重警告处分;若发生事故,由组织者和参与者承担全部责任,并给予组织者开除学籍处分,给予其他参与者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寻衅滋事,挑起事端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持械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勾结校内外人员到校内打架滋事的,或到校外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围观助威,致使事态扩大,产生严重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策划、组织打架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参与打群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明知打架而随同前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二)打架后,以私了为名,勒索财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打架事件己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群殴他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构成校园暴力欺凌行为的,加重处理。

(十五)先动手打人的,从重处理;

(十六)打架后,订立攻守同盟,给调查造成困难的,加重处理,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的,从轻或减轻处分;

(十七)作伪证,给调查处理工作造成困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八)一人有两款以上行为的,分别裁决,加重一级处分;

(十九)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须赔偿受害者医疗费、营养费和误工费等。

第十八条  偷窃、抢劫、诈骗、冒领、敲诈勒索、侵占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500元—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虽未窃得财物,但经保卫部门确认撬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五)提供作案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酗酒或酗酒滋事者,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初次酗酒者给予批评教育,多次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酗酒滋事,影响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因酗酒致公物损坏或斗殴者,分别按第十九条或二十二条相关条款加重处分;

(四)因酗酒滋事造成其它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破(损)坏公私财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视情节性质,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10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价值1000—50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价值超过50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价值超过10000元,影响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公物、破坏公共设施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故意损坏校舍门窗玻璃、宿舍家具、仪器设备、践踏损坏校园花草树木、污损校园环境及卫生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毁坏公共图书,毁坏孤本、珍本、善本、原版外文图书或其它学术价值较高的图书、资料,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八)属于过失损坏公物者,主动赔偿后,减轻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院安全管理规定的,按下列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未经允许在公寓内私接电源,使用大功率电器,违章违规用电,造成火灾隐患者,没收工具,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火灾,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损失较大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酿成严重火灾事故、损失特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于重大火灾隐患不报告、不予制止排除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发现火灾不予立即报警、积极施救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违法私藏、携带枪支、弹药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私藏、携带管制刀具、弓弩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破坏事故现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导致灾害性事故或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影响或阻碍施救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五)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条例,造成交通事故者,除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外,酌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院有关规定,破坏校园环境,影响学院教育、生活或公共秩序的,按下列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随意践踏草坪、毁坏花草树木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吸烟、吐痰、随意丢弃垃圾,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或未经许可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各类广告、启事,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从楼上向外抛掷杂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打闹、起哄、饮酒等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对学院发布的决定、规定、通告和通知,在注明的保留期限内撕揭、涂改、覆盖、破坏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或以上处分;

(七)未经许可在校园内从事营销活动,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八)在校园内、宿舍内饲养动物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九)擅自在公寓内留客,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因擅自留宿造成行窃、诈骗或其它违法违纪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十)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扰乱公寓管理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违反学院勤工助学有关规定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或以上处分;

(十二)违反公共场所管理规定,不遵守公共秩序,不服从组织或管理人员管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妨碍教职员工及学生干部履行工作职责,无理取闹、围攻教职员工或学生干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参与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组织赌博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未参与赌博,但为他人提供赌具、赌资、赌场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围观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法违规使用、私藏有毒、有害物品或违禁药品者,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藏匿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法违规使用、私藏违禁药品或有毒有害物品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五)知情不举报或帮助隐瞒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缺乏个人信用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各种签约中,擅自违约,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各种评优、申请助学贷款、奖助学金评定、勤工助学、撤销处分等工作中,提供虚假证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或模仿他人签字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对其他学生的违纪行为知情不报,并为其他违纪学生提供虚假证明,隐瞒事实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损大学生形象,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主义道德,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校园管理和不利于大学生身心健康的,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一)男女衣着、行为、交往等有碍校园文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公共道德、影响公共秩序者,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漫骂、侮辱、诽谤、恐吓、威胁、诬告陷害他人者,视情节、后果及影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不尊重教职员工或漫骂、侮辱、诽谤、恐吓、威胁、诬告陷害教职员工的,加重给予处分;

(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者,性骚扰、流氓滋扰、举止猥亵者,或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从事有偿陪侍、进入不健康或色情场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从事色情活动,卖淫、嫖娼或引诱、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娼者,参与聚众淫乱活动者,组织淫秽活动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凡刻写污言秽语、涂绘淫秽画像、制作、贩卖、观看、传播淫秽书刊、音像、图片或利用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性质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互联网管理法规和学院校园网安全管理规定者,除追究其法律或经济责任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浏览播放、下载复制、制作传播非法或色情淫秽文章、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内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二)创办非法或色情网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网络散布政治谣言、宣传反动内容、辱骂侮辱诽谤他人或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评论诋毁学院声誉者,视情节和影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侵入、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讯网络,损害计算机系统及通讯网络运行和安全的;

2.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

3.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4.非法获取、盗用信息,泄露国家和学院机密,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第二十八条  有影响社会及校园稳定者,依据下列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公开发表错误言论,影响恶劣,但经教育能认识并愿意改正错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拒不改正错误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给予相应处分;违法犯罪程度较轻依法免于追究的,或尚未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性质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起草、制作、散发非法宣传品,书写、张贴大小字报、非法标语或从事其它非法宣传活动;

2.违反学生社团管理有关规定,策划、组织成立或参加非法组织及非法学生社团,从事违法活动;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其它违反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造成恶劣影响;

3.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封建迷信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参与非法传销、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

4.策划、煽动、组织、参加非法集会、静坐、游行、示威;煽动组织围攻围堵、群体滋事、聚众闹事、罢课罢考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危害安定团结;

5.编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和社会谣言,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6.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

7.其它危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九条  不履行国家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和书费或逃费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无效,给予警告或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  在非常时期,拒不执行国家和学院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违反学院所采取的紧急措施或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四章 减轻或加重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相关条款的基础上降低一档处分:

(一)属于非主观故意;

(二)平时一贯表现突出,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并深刻检讨、积极消除后果和影响,有悔改决心和具体改正措施;

(三)在规定期限内主动交代或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学院查处问题或有其他立功表现;

(四)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

(五)在违纪行为过程中主动终止违纪行为或积极防止、减轻或消除不良后果发生的;

(六)年龄不满18周岁的学生。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按相关条款加重处分:

(一)学生违纪行为涉及本办法中的两条(款)或两条(款)以上合并处理的;

(二)在本校期间曾受处分,又再次违纪应处分的;

(三)阻挠他人检举或对检举人、证人及学院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订立攻守同盟或伪造、毁灭、隐匿重要证据的;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违纪查处的;

(四)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邀约、勾结校外人员共同违纪;涉外活动违纪的;

(五)群体违纪为首的;群体违纪行为策划者、组织实施者;

(六)不主动承认错误并深刻检讨、积极消除后果和影响,无悔改决心和具体改正措施的;

(七)主观故意违纪或不听从教育劝告和制止的;

(八)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反校纪校规的;

(九)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的;

(十)其它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屡教不改的。

第三十三条  已受过处分,再次发生错误较重,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较严重后果违纪行为的,有下述情况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已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

(二)已受到过2次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的。

第五章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涉嫌违法学生的处理:

(一)凡涉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学生,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二)学院依据公安司法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或处理结果,按本办法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调查处理:

(一)调查取证。凡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按下列途径调查取证:

1.一般情节的违纪事件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调查取证,查清违纪事实;

2.对于情节复杂、性质严重或违纪事件涉及几个系的学生,由相关系协助保卫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等部门进行调查,必要时学院成立联合或专门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二)提交处分意见(建议):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由取证部门负责提交初步处理意见。

1.涉及消防、交通、校外人员参与急需公安机关介入等方面的违纪,由相关系会同保卫处提出处分意见(建议);

2.涉及学习纪律和考试纪律等方面的违纪,由相关系会同教务处提出处分意见(建议);

3.涉及其它方面的违纪,由相关系会同学生工作处和相关部门提出处分意见(建议);

4. 对于违纪学生的处分建议,由取证部门填写《学生违纪处分意见书》,《意见书》附违纪调查材料、违纪学生检讨书、违纪学生处理意见(建议)等材料,提交学生工作处。

(三)研究审批

1.学生工作处应在7个工作日内报学院讨论研究和审批;

2.对于学生违纪需要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主管院领导审批后行文;

3.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主管院领导先组织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之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院长审批后行文,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四)下达处分决定书

1.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2. 处分决定作出后,以处分决定书的形式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送达被处分人,并由被处分人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3.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学院公告15个工作日后视为送达。

第三十六条  处分决定书下达后,如本人对违纪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在申诉期内,被处分人未提起书面申诉的,学院视其为接受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在全院公布、发文并及时通知受处分学生家长。

第三十八条  受到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经本人申请,系考察,对在处分期内认识错误深刻,并有明显进步表现者,报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可按期撤销处分。

第三十九条  受到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经本人申请,系考察,报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可提前撤销处分。

第四十条  处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阳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试 行)

为规范学生公寓管理,加强学生公寓精神文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创造文明、整洁、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宿舍(公寓)的管理意见》,针对我院学生公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阳泉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在籍中、高职学生中所有在学生公寓住宿的人员。

学生处根据学院年度招生计划及房源情况统筹安排学生入住,并通知入住学生。

第二条 学生公寓管理坚持以学生为本,努力为学生服务的原则;坚持优化公寓育人环境,营造良好学习和生活氛围的原则;坚持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提升学生素质的原则。

第三条 学生在公寓内,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阳泉职业技术学院有关规定,讲文明,守纪律。

第四条 学生有向有关部门反映、投诉公寓管理部门服务、管理质量的权利。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学院建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管理本校学生公寓。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后勤的学院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学生公寓管理由学生处、总务处、保卫处以及各教学系、学生会生活部共同配合,实施综合管理。

第六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明确各职能部门对公寓齐抓共管的职责;

(二)监督检查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的质量,协调公寓相关部门的事务;

(三)对公寓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措施及问题进行研究,报院长办公会决策。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下设学生公寓管理科,由一名副处长负责,成员包括公寓管理科工作人员、教官、宿管员、分队长成员,具体职责为:

(一)开展学生公寓内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行为养成教育管理,创建文明宿舍;

(二)协调各系,落实学生住宿分配及调整工作;

(三)负责公寓的门卫管理和值班工作;

(四)对公寓实施卫生、水电、家具等物业管理和服务;

(五)负责周六日、节假日的学生宿舍管理并督察各系学生日常住宿管理情况;

(六)负责每年举办一次有特色的“寝室文化节”,促进公寓寝室文化建设;

(七)对公寓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八)配合后勤管理处做好日常设施、设备的小型维修与保养;

(九)配合保卫处处理好学生突发事件,做好公寓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八条  保卫处职责:

(一)负责对学生公寓进行安全工作的指导、检查及公寓区域的日常巡逻;

(二)组织消防及各类安全演练,负责公寓消防器材、安防设备的配备、维修、保养与更新;

(三)配合公安机关处理学生公寓内各类治安案件。

第九条 后勤管理处职责:

(一)负责公寓的规划建设及设施、设备的购置配备;

(二)负责公寓的改造和维修;

(三)配合学生工作处做好公寓卫生清洁工具的配备和更换。

第十条  各系部职责:

(一)服从学生工作处公寓管理科的管理、督导、检查;

(二)负责本系住宿学生的思想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日常住宿管理;

(三)负责本系宿舍文化建设和文明宿舍创建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会生活部职责:

(一)在院团委的领导下,参与宿舍卫生、纪律、安全的管理与检查考核和文明宿舍创建活动,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二)代表学生监督学生公寓各项管理服务执行情况,及时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十二条 入住学生宿舍的同学持录取通知书和住宿费收据,在各院系迎新站领取宿舍钥匙后持住宿凭单到宿管人员办公室登记后方可入住(交免冠照片一张)。

第十三条 学生按照学院安排入住学生公寓。因特殊原因申请不在公寓居住者,须在入学报到两周内,持个人退宿申请,经学生所在系和学生工作处公寓管理科批准,办理相关手续,由本人承担校外居住的安全责任。如因出国、转学、休学、退学、结婚等特殊情况需要退宿者,持有关证明,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宿手续,并在办理完离校手续后一周内,必须搬离并腾空原入住宿舍的床位,将钥匙交与宿管员。

第十四条 入住学生按指定楼、室、床位入住,不得擅自变更房间和床位。因特殊原因需变更房间或床位者,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工作处公寓管理科批准后,方可办理。宿舍楼内空房间、空床位由学生工作处公寓管理科统一计划管理,不准擅自占用床位。经学院批准学生宿舍需要调整时,入住者必须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入住学生不得私自调换门锁和私配钥匙,不得将房门钥匙转借他人。不慎遗失钥匙应及时报告宿管人员,由学院后勤管理处另行换锁,由遗失者本人支付成本费。遗失钥匙隐瞒不报导致宿舍失窃,由钥匙遗失者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学生毕业离校时应交还全部钥匙,如发现所交钥匙缺损的,应赔偿成本费。

第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住宿期间发生违反公寓管理规定者先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视情节取消其住宿资格。

第四章 宿舍家具和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家具和设施由学院后勤管理处按照标准统一配备和管理,学生负责使用和保管。

第十九条 学生有爱护公用设施和设备的义务与责任。家具和设施配齐后,院后勤管理处要建卡登记,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学生验收签字。学生毕业或其它原因离校时,要按家具设施登记卡进行验收,齐全无缺后,办理离校手续。家具设施未经学院后勤管理处同意不得擅自搬动和拆卸,如有丢失和人为破坏,要照价赔偿。

第二十条 宿舍内计算机和网络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院后勤管理处有提供完备的设备和服务的责任,应及时解决学生提出的各种维修事项。

第五章 公寓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宿舍实行值日生制度,由舍长组织实施,安排轮流值周打扫卫生,保持室内外整洁,并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宿舍”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宿舍内务与卫生,要按照学生宿舍内务、卫生标准,执行卫生轮流值日并自觉保持卫生整洁,保持空气流通,物品摆放整齐。

第二十四条 学生要讲公德,讲文明。不得向窗外和公寓公用部位吐痰、倒污水、乱扔杂物、涂写、刻画和乱张贴;不得在宿舍内外焚烧废纸和其他物品;禁止在阳台、走廊内堆放废弃物和悬挂有碍观瞻的物品;禁止各种形式的经营活动;自行车应按指定停车点停放,不得在公寓区内随意停放。

第二十五条 公寓区内公共部位的卫生由学院后勤管理处负责,及时打扫,保持环境卫生。学生会相关部门负责各宿舍卫生的检查、督促、评分工作,并及时公布。

第六章 公寓水电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宿舍应节约用水。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注意安全用电,禁止私接电源、禁止在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一旦发生安全问题,后果自负,并视情节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宿舍内,应安全使用公寓配备的设施及充电器、电脑等学习生活用具。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宿舍要做到人走灯灭,插座上无插头。发生故障,应及时报公寓管理部门维修,学生不得私自维修。

第三十条 学生要有节约用水意识,用水要做到人走龙头关,打开龙头无水时要关好龙头,谨防来水后出现浪费现象。

第七章 公寓治安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寓宿管人员必须佩带证件在门口值班,要坚守岗位,认真负责,文明值班,严格把好出入门关,有关工作人员要加强安全巡查,防止盗窃等案件发生。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生活规律,公寓实行熄灯制度,早上6:00开门、开灯,晚上22:00(夏季时:22:30)关门、熄灯。熄灯后严禁使用蜡烛等明火照明。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积极配合公寓宿管人员的工作,主动出示一卡通,遇到特殊情况晚归,应主动向宿管人员说明原因,登记晚归原因和时间,不得翻墙(门)进入宿舍,以防发生意外。晚上关门后学生不得外出,特殊原因外出须经辅导员、班主任允许。

第三十四条 学生要讲文明、守纪律,严禁攀爬窗户、楼顶及阳台,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后果自负。

第三十五条 学生要增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贵重物品、现金及证件等要妥善保管,最后离开宿舍者须关门、关窗、切断电源。注意防火防盗,发现可疑人员及各类不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宿管人员报告。

第三十六条 宿舍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电炉、蜡烛等。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消防法规,保持走廊及楼梯通畅,不得在走廊、楼梯口堆放杂物,禁止焚烧废弃物,严禁封堵安全出口。

第三十八条 公寓内不得进行买卖、经商、酗酒、斗殴、打麻将、赌博。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不得复制、传播、观看(听)色情淫秽和迷信、邪教刊物及音像制品,严禁传播迷信思想和伪科学。

第四十条 不得在公寓内高声播放收录机、吹奏乐器和大声喧哗、起哄、拍球等干扰他人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公寓(宿舍)内严禁饲养宠物、动物。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动用、损毁消防器材和设施,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携带大件贵重物品离楼,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经宿管人员查验登记后方可带出。

第四十四条 因私来访人员进入公寓必须经被访者陪同,查验登记并暂扣有效证件后方可进入,会客时间为12:00-13:30,17:00-21:00;来宾未经宿管人员同意不得进入宿舍,因公进入公寓须通知学生工作处宿管科。

自觉遵守《学生宿舍会客管理制度》,会客时应主动出示证件,经宿管人员登记核准后方可入内,21:00后禁止在宿舍内接待来访人员,男宾未经宿管人员同意不得进入女生宿舍。

第四十五条 学生宿舍楼内严格禁止出租床位和留宿同、异性外来人员。留客每人每天罚款100元,并令其立即离开宿舍楼。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六条 学校鼓励学生遵纪守法、团结友爱、维护公寓良好秩序和优美环境,对举报危及宿舍和学校稳定安全的信息,抵制和劝阻不文明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解决公寓内遇到的重大问题以及见义勇为、好人好事等,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四十七条 学生工作处公寓管理科定期组织各系开展卫生大评比活动,及时将卫生评比情况张榜公布,定期评定“优秀宿舍”,并给予奖励,对卫生状况较差的宿舍予以通报批评,并检查、督促其进行整改。各系将学生在学生公寓的卫生及表现情况,作为学生学年度综合考评依据之一。多次被评为“优秀宿舍”,有资格被推荐参加学院学年度“文明宿舍”的评比,被评为最差宿舍的,其承担卫生值日学生,应被扣除学年度德育分,5次以上评为“最差宿舍”的成员,取消参加学年度评奖资格。

第四十八条 学生工作处和后勤管理处对学生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开出“处罚通知单”,要求其限时整改,并通知学生所在系部,扣除其学年度德育分。对严重违反规定者,由学校有关部门依据《阳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触犯法律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阳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阳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院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对学生处理行为的程序正当、依据明确、结果恰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认为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不当并损害了学生本人的权益时,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议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院学籍的所有学生。

第四条  学生申诉应遵循实事求是、于法有据、诚实明理的原则;学院处理学生申诉应遵循公正合法、有错必纠、准确恰当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处理的机构

第五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向院长办公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中立、独立原则组建。处理学生申诉,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保护学生隐私,便利学生申诉,纪律处分权与申诉审查权相分离的原则,充分、有效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纪检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院外法律方面专家等组成。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7人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院领导担任;副主任2人,由院行政办公室、纪检部门负责人担任;学生代表4人从学生会干部中产生,每起申诉被受理后,由学生处提供所有符合条件学生的名单,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以随机抽取方式选定。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院行政办公室,负责办理申诉日常事务。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和申诉处理委员会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申诉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诉人、被申诉机关的负责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

(四)当事人提出其他正当回避理由的。

回避决定应当在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并及时通知提出回避的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谨审慎,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有责任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调查处理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三)召开复议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提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等复议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并将申诉结果送达申诉人、申诉人所在教学系部及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四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处理决定如下: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院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二)取消入学资格及做出退学处理;

(三)不颁发毕业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提供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系、班级、学号、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申诉人签名或盖章、申诉的日期。

第十六条  申诉人必须是受处理的学生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学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和参与申诉。每个学生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代理申诉。委托他人代理申诉的,应当向申诉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七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诉理由充分,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补正;逾期不补齐的,视为撤回申诉。

(三)对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受理范围之外的学生申诉、明显无正当理由的学生申诉和申诉事项已向司法机关起诉的学生申诉,不予受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审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申诉后,应当及时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复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处理申诉。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员,其中学生代表不得少于2名出席方为有效。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超过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委员的同意方为有效。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按以下程序和方式复查原处理决定:  

(一)提取原处理形成的全部材料、依据政策法纪予以审查;

(二)对申诉人进行询问查证、听取其申辩;

(三)听取原处理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说明;

(四)对申诉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查证;

(五)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要求进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六)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区别不同情况,讨论并作出下列复查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结束后,应当制作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机关的名称,原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五)复查决定;

(六)复查决定的日期;

(七)申诉人不服复查决定时向主管机关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原处理部门和申诉人,并在院内布告栏内公告。送达申诉人的方式:直接送达学生本人,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学院公告15个工作日后视为送达。

第二十四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退学学生可以暂缓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山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七条  山西省教育厅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山西省教育厅在处理应对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院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院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院予以撤销;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院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院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院重新作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条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一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山西省教育厅投诉。

第五章 听证规定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听证的可实施听证。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三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三十五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三十六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三十七条  听证程序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八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

第三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撰写听证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阳泉职业技术学院                                            2019116印发